公共服务

(2004年10月25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校外实习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实习现场的设备安全、财产安全及技术资料安全而制定。
       一、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责任人是学校各级教学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生校外实习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落实到位。
       二、实习带队教师应由院(系)领导指定责任心强并具有带队经验的教师担任。带队教师应全面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学生在现场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应与实习指导人员配合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各实习小组中应指定一名学生干部担任安全员,配合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发现事故苗子应及时处理并向教师汇报。
       三、教师应选择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具有安全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生实习点。学生需接触的机器设备等,应有安全保护装置;需接近放射性、传染性源,应有严格的隔离装置,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性标记。
       四、实习前,带队教师必须安排安全教育环节,组织学生学习本规定,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学生进入实习现场,应由实习单位派专人对学生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操作规范和保密制度教育。
       五、实习带教人员有责任指导和监督学生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需学生独立操作时,应首先让学生熟悉设备性能,了解紧急处理事故的措施,并在熟练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六、学生在现场实习时应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拨弄电气开关,不得擅自使用任何机器设备等。因违反各项制度而造成人员和设备的损失应由学生及其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学生在进入现场时,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穿软底鞋,野外地质实习必须穿地质鞋,临床实习必须穿白大褂,放射性操作必须注意隔离等。一般防护用品可由学校解决或自备,特殊防护用品可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八、学生进入保密单位、车间、部门等要遵守规定办理进出手续。涉及保密资料,应遵守保密制度,不翻录、不扩散。
       九、实习时应租用和乘坐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公司的车辆船只,乘坐时不得超载、超速。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做到文明候车、乘车、乘船。
       十、实习队在外借宿时,由带队教师统一安排,借住单位宿舍或正规招待所,不允许学生私自在外借宿或过夜。学生有事外出应向带队教师请假并须有学生结伴同行。外出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归队并向教师销假。
       十一、实习队应在学校、工厂、医院等食堂用餐。不要到不洁摊点用餐,不食不洁食物,不喝生水。一般不要举行聚餐,以防止集体食物中毒。
       十二、实习期间,学生不得到江河湖海中游泳,不得到非正规的歌舞游乐场所娱乐。要遵守地方法规和风俗习惯,与驻地周围群众和睦相处,不惹事生非,避免发生冲突。
       十三、赴外省市的实习队可到校医院领取常用药品。实习队应指定学生担任卫生员工作,在校医院医生的指导下,掌握常用药品的使用方法。学生在实习期间患重病、急病,应及时送当地医院治疗。并视病情发展,由当地医生和带队教师作出决定是否立刻转院或送回学校积极治疗。
       十四、实习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带队教师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同时按《同济大学关于突发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学校汇报,回校后必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汇报,并视情况向学生处提出办理保险礼赔。
       十五、实习期间如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应安排室内学习,避免外出。如遇高温天气,应错开一天中的高温时段,选择合适时间外出。督促学生保证充足的睡眠。日光下戴好遮阳帽,多饮茶水,避免中暑。
       十六、在学生实习比较集中的时间内,教务处应安排值班。外出实习如遇突发事件,带队教师应及时向所属院系和教务处汇报,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十七、每个实习队在专业实习结束后的总结报告中,要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总结汇报;教务处在检查实习工作时,应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工作总结。
       十八、本规定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实行,同时,2001年发布的《同济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安全工作若干规定》[同教(2001)204号]废止。
       十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