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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

 

       为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本科生赴国(境) 外大学交流学习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到国(境)外大学参加中外双学位、课程学习及短期交流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在其出国(境)前,应在所属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导师)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外大学交流修读计划,填写《同济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明确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及拟替代的本校课程,报学院(系)及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内容一般应与其在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接近或相当(专业主要课程知识点相似度一般不低于70%),教学要求基本符合我校对学生培养要求,才能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课程。

       第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一般应根据双方学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换算成我校的学分数(理论课程17学时对应1学分),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校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分相当。

       第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参加学术研究、实习等项目可申请认定为实践环节学分;参加出国竞赛等,可申请认定为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完成交流学习并取得对方成绩后,应在返校后的6周内由本人提出学分和成绩认定申请,填写《同济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系)教务科。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务科将申请材料转至开课学院(系)教务科,由开课学院(系)进行初步审核和认定,再提交教务处进行成绩核定和备案。

       第七条 学生申请学分和成绩认定材料应包括:《同济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国(境)外大学成绩评分标准说明;课程大纲(或校方认可的课程简介)、教材或讲义等。如学生修读的是校际或院际联合培养协议中所列课程,只须提交申请表和成绩单即可。

       第八条 开课学院(系)教务科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应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相关课程主讲教师对课程大纲、教材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第三条要求的课程可初步认定为我校相应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学生交流的国(境)外大学成绩登记方式分为五等(如:A、B、C、D、F),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近,则直接予以认定,按我校的成绩和绩点记载方式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中。即对方学校与我校成绩对应关系为:

国外交流大学成绩等级

同济大学

成绩

绩点

A

5

B

4

C

3

D

及格

2

F

不及格

0

       2、学生交流的国(境)外大学成绩以百分制登记,则应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制成绩记载方式记入成绩总表中。即对方学校与对应我校成绩对应关系为:

国外交流大学成绩等级

同济大学

成绩

绩点

90-100

5

80-89

4

70-79

3

60-69

及格

2

0-59

不及格

0

       3、如在国外交流大学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而是用其它记分法登记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述二种标准之一执行;或由教学院长综合考虑对方学校专业整体实力和学生课程内容等予以认定为我校成绩,但需给出评定理由。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经认定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按其所认定的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名称与学分,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备注栏中注明“认定”),以认定后的成绩记入成绩总表。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和成绩一经认定不得修改。未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认定的课程,学校不承认其学分、不记入成绩总表中。

       第十二条 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双学位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前,一般应在我校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参加军训,并获得相应学分。如果未在规定学期修完以上课程,则必须在国外学习结束返校后,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取得学分后方能毕业和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 双学位生通过在我校及国外大学的连续学习,完成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所有培养环节(课程、实践、考试、论文答辩等),获得双方认可的必修和选修学分及成绩,并缴纳所有学习费用后,才能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资格。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办法如前所述。

       第十四条 双学位生应按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相应规定,申请获得同济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同时,按照合作协议中的国(境)外合作高校相关规定申请获得对方学士学位资格。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即可分别获得中外本科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及事宜,按照《同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执行。各院系可依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03-03